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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幸咖啡直指星巴克涉嫌垄断 拟向法院起诉

字号: 2018-05-15 15:26 来源:荆楚网 我要评论(0)

5月15日,瑞幸咖啡发布致星巴克公开信,直指对方涉嫌垄断,拟向法院提起诉讼。瑞幸咖啡表示,星巴克进入中国近20年来,在教育中国咖啡市场方面做出了很多努力和贡献,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已占据中国连锁咖啡市场50%以上的份额,一直以来都是瑞幸咖啡及中国咖啡行业所有从业企业学习的榜样。

 

但瑞幸咖啡近期在业务发展中遇到了以下情况,主要包括:第一,星巴克与很多物业签订的合同中存在排他性条款。很多物业向瑞星咖啡反馈,前期已与星巴克签订了排他性租赁合同,虽然还有闲置铺位,但也无法租赁。这些排他对象,既包括国内外大大小小的数十家咖啡连锁品牌,还包括咖啡占营业收入30%以上的店铺,甚至名称与“咖啡”字样相关的任何商家。第二,星巴克对瑞幸咖啡的供应商伙伴频繁施压要求站队。瑞幸咖啡所选择的供应商全部为世界顶级品牌,其中很多与星巴克的供应商相重合,近期已有多家机器设备、包装包材、食品原料的供应商反馈,星巴克要求他们站队并停止向瑞幸咖啡继续供货。目前,瑞幸咖啡称,已接到部分合作伙伴将要停止供货的通知。星巴克的上述做法,既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也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环境,阻碍了中国咖啡行业的发展。

 

经咨询相关部门及专业人士,瑞幸咖啡认为星巴克的这些做法已经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第14条和第17条的有关规定。为加快推进问题解决,该公司委托金杜律师事务所近日将就以上问题向国家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进行投诉,并向有关城市人民法院正式提起诉讼。瑞幸咖啡希望,星巴克能够尽快解除合同中排他性条款,立即停止向瑞幸咖啡供应商施压,并确保今后不再出现类似行为。

瑞幸咖啡委托律师、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中圣表示,受瑞幸咖啡的委托,就瑞幸咖啡针对星巴克涉嫌垄断行为采取法律行动的问题做出简要介绍。

该介绍指出,根据世界权威的市场调查机构欧睿国际的统计数据,在2016年和2017年两个最近的年度里,星巴克在中国咖啡馆服务的市场份额,是57.5%和58.6%;在连锁咖啡馆服务的市场中,其份额更是高达78.8%和80.7%;门店数量占连锁咖啡馆总数的58.6%和61%;交易总笔数占连锁咖啡馆服务市场的71.4%和73.3%。按照《反垄断法》的第十九条规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可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星巴克在咖啡馆服务市场,尤其是连锁咖啡馆服务市场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会被法律赋予更多的义务。《反垄断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与交易相对人订立排他性的“独家购买”协议。第十七条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自己进行交易。

今年以来,瑞幸咖啡为了开展连锁经营业务,在全国部分中心城市,尝试接洽一些高端商务写字楼的业主,希望租赁他们闲置的商业区域,用来开办连锁咖啡馆。但商洽之时,却被这些业主告知:因为星巴克与之签订的在先“店铺租约”中含有排他性条款,因此空闲的区域不能租赁给同业竞争者。此外,近期也有多家机器设备、包装包材、食品原料的供应商反馈,星巴克责令其必须进行“二选一”式站队,也即服务于星巴克的供应商,不得同时向其他同业竞争者供货或者提供服务。

确凿的证据表明,星巴克利用自己的先占优势和市场支配地位,在其进驻高端商务写字楼,与业主签订“店铺租约”时,大量采用自己预先拟定好的格式合同,严辞约定排他性条款。包括要求出租人确保在租赁区域内,不存在:1、商号或者店名中,包含“咖啡”的任何商家。2、销售独立品牌的咖啡豆、调制咖啡或咖啡饮料的商铺或摊位。3、无独立咖啡品牌,但连续一个月中,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营业收入来源于咖啡豆、调制咖啡或咖啡类饮料销售的商铺或摊位。4、经营 Costa、太平洋咖啡(Pacific Coffee)、漫咖啡(MAAN coffee)、两岸咖啡(C.  Straits Cafe)等所列清单中的连锁咖啡馆。

星巴克的排他性条款,给与之签订“店铺租约”的业主均设定相同义务:限定交易相对人在租赁期限内,只能与星巴克进行店铺租赁。换言之,只要其与星巴克订立门店租约,就不得与其他咖啡馆服务的经营者进行交易,否则即构成违约,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按照《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星巴克以“店铺租约”的格式合同,明令排除其他同业竞争者进驻其排斥区域正当经营,属于排他性的“独家购买”行为,涉嫌订立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星巴克拥有巨大的财力和技术条件,拥有有效控制连锁咖啡馆服务市场和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在这种背景下,其一方面密织自己连锁经营的网络,通过蓄谋布局、分步实施,构筑起星巴克连锁咖啡馆服务的网络体系,另一方面又以排他性“独家购买”方式,建立闭环结构,通过“店铺租约”约束对方当事人排挤自己的竞争对手,借力出租人传导其市场支配力量,阻碍正当竞争,筑牢寡头地位。按照《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星巴克与交易相对人的排他性约定,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星巴克进行交易,也同样涉嫌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李中圣认为,星巴克以格式合同单方面设立排他性条款,已不是提高连锁咖啡馆服务的竞争门槛问题,而是在其先进入的区域内,推行“二选一”的机制,完全禁止同业竞争者的存在。从性质和程度看,已超过一般性限制竞争的标准,而达到排除竞争的程度。

鉴于星巴克涉嫌垄断的行为,损害了咖啡行业的公平竞争秩序,也阻碍了瑞幸咖啡的正当经营活动,瑞幸咖啡就星巴克涉嫌垄断的行为,拟向有关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同时向国家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进行投诉,请求司法和执法机关责令星巴克立即停止垄断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立即解除与合同相对方签订的排他性条款,不得继续与合同相对方签订排除、限制正当竞争的排他性条款。与此同时,瑞幸咖啡今后会继续与潜在的店铺出租业主、原材料供应商等密切合作,搜集星巴克涉嫌垄断行为的证据,并基于新的事实,适时行使诉权和请求权。

Tags:星巴克 法院 咖啡 瑞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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