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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车主保险索赔案败诉

字号: 2016-04-15 09:07 来源:武汉晚报 我要评论(0)

核心提示:私家车主宋某在跑顺风车时,出了交通事故,车辆修理要花费十余万元,但是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文/本报记者林慧婕 通讯员王田甜 图/本报记者杨少昆

武汉

首例

私家车主宋某在跑顺风车时,出了交通事故,车辆修理要花费十余万元,但是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宋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这起武汉首例“滴滴”车主因为被拒赔而起诉保险公司的案子,以车主的败诉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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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以来,杭州、南京、深圳等多地爆出新闻, “滴滴” “优步”、“易道”等网络叫车服务过程中出现纠纷和安全事故,网络运营商往往让乘客和司机自行解决纠纷,自担风险,网络平台甚至明确表示自己只承担信息服务的作用,乘客和司机的权益均难以得到保障。保监会也向公众发布风险提示:“如果是手机叫来的非营运车辆,一旦发生车祸,乘客和车主均可能面临被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危险。”

1“顺风车”出事 修车要花13.1万元

去年7月,在一家国企上班的85后小伙子宋某,买了一辆二手的沃尔沃S60汽车。车子到手后,宋某花几分钟在网上注册了“滴滴打车”司机用户。但车子没开多久,就遇上武汉连降暴雨。当时宋某将车子停放在小区里,被渍水淹了,不得已更换了发动机。7月底,宋某把车子的资料交给一个在4S店工作的朋友,委托他办理该车的保险手续,自己还是继续开车上路。

去年8月15日凌晨0点20分,宋某通过“滴滴出行”的“顺风车”平台,联系上了乘客陆某,将陆某从群星城送到仁和路,滴滴平台自动计算出的车费为10元。当车行驶到团结大道仁和路地铁口时,宋某没有注意到前方有一个大坑,汽车一头扎进坑中,导致前轮胎爆胎、安全气囊打开,车头严重毁损的事故。经交警部门现场勘察,认定宋某因未确保安全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

宋某将车子拖去维修,预计维修费用为131005元。

得知发生了交通事故,基于各种考虑,“滴滴出行”平台迅速在后台撤销了关于宋某的所有注册和交易信息。据宋某回忆,截至此次事故发生,自己共通过滴滴平台接单11笔,收取了10笔费用,出事故的这次车费未收取。

图为市民正在预约顺风车。

3 一审败诉二审驳回  宋某自担车辆损失

2015年9月18日,宋某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车商营销服务部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131005元。汉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查明,2015年7月29日,宋某在人保财险武汉服务部处为自己的沃尔沃汽车购买了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共计6015.29元,申报的汽车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

宋某提交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单》中的“特别约定”项载明:“该车出险时,如为营业性用途,我公司不承担一切赔偿责任。”且“特别约定”项的字体为蓝色加粗的显著标示。该保险单的“重要提示”项载明:“收到本保险单、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后,请立即核对,如有不符或疏漏,请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办理变更或补充手续;超过48小时未通知的,视为投保人无异议。”

法院认为,人保财险武汉服务部提供的保险单在正本加粗字体“重要提示”项中已向宋某作出提示说明,该项标注已达到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标准,人保财险武汉服务部对保险免责条款已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

宋某说自己没有及时拿到保单,应自负其责。

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未禁止车辆所有人在正常上下班途中或节假日、旅游的互助性合乘行为,但“滴滴出行”软件提供了一个供车辆所有人使用自有车辆载客并收取一定费用的平台,车辆所有人与乘客通过该软件联系,并自行收取或由该软件自动计算出行车费用,由乘客将乘车费用支付给车辆驾驶人,其本质就是交易行为。在2015年7月20日购买涉案车辆,至交通事故发生仅20多天的时间,宋某承认使用“滴滴出行”软件的“顺风车”搭载乘客十余次,其行为明显增加了涉案标的车的行驶风险。宋某却未向保险公司履行告知义务,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2015年12月18日,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宋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宋某不服,提起上诉。2016年3月18日,市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车出险时,如为营业性用途,我公司不承担一切赔偿责任。

2 发现是“顺风车”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事故发生时,宋某就联系了保险公司。人保财险武汉服务部的工作人员前往事故现场进行了勘察,对宋某车辆上的乘客陆某作了谈话笔录,陆某承认是通过“滴滴出行”叫了宋某的顺风车,车费10元,而且交通事故是在顺风车途中发生的。因此,人保财险武汉服务部认为,宋某驾驶私家车从事营运,与保险申报情况不符,拒绝理赔。

宋某认为,事故发生时,他确实是用了“滴滴出行”平台的顺风车在送乘客陆某的途中,但是事后,这一单他并未向陆某收取费用。

宋某还提出,“滴滴出行”软件只是提供一个合乘平台,发生此次交通事故时,车辆并不是在营运状态。宋某在4S店托朋友购买保险后,保单被朋友送到另外一个朋友那里,直到事故发生后宋某才拿到保险单,宋某认为保险公司没有尽到提示说明的义务。

4 “营运车辆保费比非营运车辆高很多”

“如果是营运车辆,那么保费会比非营运车辆高很多。”记者昨天采访了多家商业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他们都表示,营运车辆在路上行驶的时间长,载客风险高,所以出险的风险性和可能性也大大增加,相应的保费也提高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因此,一些非营运车辆用私家车性质投保,却提供了收费的“专车”“拼车”服务,又没有在保险公司变更车辆的使用性质,一旦发生事故,车主就将面临理赔风险。

5 九成乘客和车主抱有侥幸心理

武汉晚报记者随机采访了10位司机和10位乘客,询问“搭车途中如遇交通事故如何维权”这一问题,竟有九成没有考虑过其中的风险。

金融行业的王小姐上下班出行基本都依赖网络平台叫车,她认为:“私家车主都是开自己的车出来跑,应该都蛮爱惜车,而且都买了保险的啊。”她表示并不知道,私家车跑滴滴,出事了保险公司不赔。

在事业单位工作的李先生觉得:“什么事都有概率嘛,坐的士、公交,一样有可能出事故,私家车应该不会出什么意外。”而在10位车主司机中,也有9位不知道私家车跑滴滴改变了汽车使用性质,会导致无法理赔。

武汉中院法官认为,作为拥有庞大用户的交通运输的组织者,网络叫车平台不应当把安全营运的责任全部推卸到乘客和车主身上。同时建议,保险行业应当区别用于短途营运的私家车与普通营运机动车辆,细化评估此类私家车的风险,制定出合适的险种,方便有需求的用户购买。

Tags:索赔案 车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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