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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推进食品药品企业违法处罚到人

字号: 2018-03-16 08:30 来源:荆楚网 我要评论(0)

荆楚网消息(通讯员 范绪渊)15日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从今年5月起,我市加大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力度,推进实施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处罚到人。

食药监管部门近日印发了《关于推进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实施办法》,要求监管部门在对违法企业行政处罚时,既要处罚企业,也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涉嫌犯罪的,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相关责任人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如从事采购、验收、生产、检验、销售等业务岗位的从业人员。

根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发生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等6类违法行为之一的,企业责任人可予以行政拘留;食品企业因违法生产经营吊销证照的,相关责任人可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等处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相关责任人将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在药品领域,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其直接责任人可获十年行业禁入的处罚。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解释称,过去,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发生违法行为时,一般是企业承担法律责任,负有管理责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主管责任人或者实施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未被追究法律责任,企业内部追责的也较少见。这也是一些企业不重视法律法规和产品标准,或者不履行法定义务,甚至明知不得为而为之以致违法的现象依然客观存在的主要原因之一。实施处罚到人,有利于食品药品从业人员责任意识与自律意识的养成,有利于推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保障食品药品质量,有利于防止劣币驱良币,净化市场环境,助推食药产业健康发展。

据介绍,今后,我市食药监管部门严格处罚决定,公开、公正实施行政处罚,在公开被处罚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时,其企业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将同时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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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行政拘留,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对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2、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3、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4、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5、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6、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因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1、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2、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

3、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广告批准文件等许可证件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从事医疗器械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问与答】

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助推食品药品产业发展

问:我市实施食品药品企业发生违法行为处罚到人,其政策背景是什么?

答:2017年国务院印发了《“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和《“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国发〔2017〕12号),明确要求推动出台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法律措施。2018年1月25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大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力度严格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规定》(食药监法〔2018〕12号)。根据武汉的食品药品监管实际,我市出台了《关于推进食品药品企业发生违法行为落实处罚到人的实施办法》。
在制定这一办法的过程中,有关部门将现行食品药品法律法规中有关“处罚到人”的零散规定进行搜集整理,并遵循处罚法定原则,分门别类予以集中规定

问:实施处罚到人,执法力度加大,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有什么影响?

答:过去,当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发生违法行为时,企业作为市场主体承担了法律责任,负有管理责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主管责任人或者实施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鲜有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处罚企业而不处罚实施违法行为的责任人,显然不利于食品药品从业人员责任意识与自律意识的养成,这成为一些企业不重视法律法规和产品标准、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主要原因之一。
实施处罚到人,对违法企业进行处罚的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同时给予处罚,有利于食品药品安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的落实,有利于促进从业人员依法履责和企业的健康发展。处罚只是手段,不是目的。食药安全治理在于促进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社会共治良好局面的形成。

问:食品药品监管新举措不断,对提升食品药品行业管理水平有何意义?

答: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饮食用药安全是底线。食品药品安全每天清零,必须时刻保持清醒头脑。2017年6月30日国务院食安办授予我市为“全国食品安全示范城市”,食药监管部门不断出台新举措,巩固和完善创建全国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的长效机制,巩固和发展食品药品安全稳定向好的态势。一方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放宽行政审批条件,畅通行政审批“绿色通道”,促进宽进快审;另一方面,坚持优化服务与严格监管“两不误”,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更好地优化营商环境,助推食品药品产业发展。

Tags:武汉 处罚 违法 药品 食品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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