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们
荆楚网 > 新闻频道 > 经济频道 > 企业动态

《第二十条》中的司法救助,是怎么个救助法?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11日12:39 来源: 武汉检察微信公众号

电影《第二十条》开头的一幕,被拖欠工资的运输公司车队开车围堵检察院大门,且情绪激动,要求检察院尽快对刘文经受害一案提起公诉。但因案件定性存在分歧,该案暂时无法起诉,检察官韩明为平息群体性事件,提出用“司法救助”的方式为车队垫付工资并要大家到“12309那里登记,留下姓名和电话”,现场争端才得以暂时平息。看似像“和稀泥”一样的解决方式,这个情节设定也引发了一系列的讨论,比如什么叫做司法救助?什么样的情形才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电影里的情节设定合理吗?

让我们一起看看武汉经开区检察院“润心工作室”检察官怎么说吧。

什么是司法救助?

检察机关的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国家司法救助是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司法救助不是国家赔偿,也不是对侵权行为的代位补偿,而是在侵权人赔偿不能的情况下,由国家给予被侵权人的经济救济。司法救助程序启动的前提是有刑事案件或者民事侵权案件的发生,且当事人受不法侵害导致人身伤害或者存在重大财产损失,其目的是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特定案件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具有鲜明的救急功能,不针对同一对象长期适用或者多次反复进行。

根据《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以下属于检察机关予以司法救助的情形:

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3、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4、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5、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6、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7、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此外,根据湖北省的有关规定,对存在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人生活困难等情形的,也可予以司法救助。

ps:什么情形是不予救助的?

1、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3、故意做虚假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4、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5、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6、通过社会救助等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另外,根据湖北省的有关规定,采取转移家庭财产、隐瞒经济收入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救助的,不予司法救助。

《第二十条》中的司法救助

运输公司职工被拖欠工资这一事实和刘文经受害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且运输公司职工不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因此检察院不能动用司法救助资金为职工发放工资。现实生活中,职工如遇到欠薪等问题,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责令支付工资报酬,还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武汉经开区检察院的司法救助案例

武汉经开区检察院“润心工作室”办理的一些司法救助案例:

点击图片查看具体案例

司法救助申请的所需材料及申请流程:

1、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

2、救助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3、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

4、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材料;

5、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程序: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不论其户籍地在本地或外地,都可以向原案件管辖地申请救助。救助申请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救助申请人提供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由办案机关记录在案。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救助申请人,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武汉经开区检察院“润心工作室”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长期聚焦司法为民,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司法救助率多年排名全市第一。

下一步,武汉经开区检察院将继续把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作为检察机关司法为民的重要抓手,积极融入“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持续加大司法救助工作力度,切实做到应救尽救,充分发挥司法救助“一头牵着百姓疾苦,一头系着司法关怀”的社会治理效能,传递党和政府的关怀,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武汉检察 鲁昕)


【责任编辑:谢翔】

Copyright © 2001-2024 湖北荆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营业执照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互联网出版机构网络视听节目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许可证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合作咨询

版权为 荆楚网 www.cnhubei.com 所有 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