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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美的之专利争 二审判决美的并没侵权

字号: 2014-04-16 11:30 来源:荆楚网 我要评论(0)

核心提示:引发格力美的之争的专利,是一个名为ZL200620064110 。5“可拆装式空调室内机管路安装挡板”实用新型专利,是一种方便落地空调改装的新型技术。专利权人为格力公司。

格力与美的的风云之争起源于3年前,2012年,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珠格力诉美的专利侵权案,判决认定美的侵权格力专利技术。但该案近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理后出现重大转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一审:认定美的新型技术侵权

引发格力美的之争的专利,是一个名为ZL200620064110 。5“可拆装式空调室内机管路安装挡板”实用新型专利,是一种方便落地空调改装的新型技术。专利权人为格力公司。

2012年2月2日,格力公司以美的公司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向珠海中院提起诉讼。该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后宣判:判决美的立即停止侵犯格力新型专利的行为,即停止制造、使用、销售相关型号空调产品,并收回所有侵权产品及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此外,美的还要支付格力经济损失人民币95万元。

二审: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因不服一审判决,美的上诉至省高院。二审期间,美的认为,一审法院对权利要求解释有误。一审法院未依照发明目的来解释权利要求,错误地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造成事实认定严重错误。其次,被诉侵权产品中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的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构成等同。但被上诉人格力一一驳回美的观点,坚持认为美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比如,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或附图可以解释权利要求。

该案经二审法院审理后宣判,认为美的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不构成侵权的上诉理由成立,二审法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撤销一审判决。一、二审法院受理费用全由格力负担。

二审焦点

涉案产品技术特征不同

二审法院审理此案该时,延续了一审法院的重要审理焦点: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如何认定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的相似度?

二审法院认为,审理此案,首先要弄清楚格力的专利创新点何在。2013年5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曾做出相关解释说明,认为格力专利专利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实现挡板的可拆装,便于挡板独立于空调机本体单独加工、简化制作工艺、节约成本。因此,涉案专利“可拆装”这一功能性技术特征,在进行侵权判断时不能忽略。

二审法院审理时认为,涉案专利的“可拆装”包含“可拆卸”和“可安装”两个功能。“按照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理解,这种拆卸和安装应在不破坏产品基本结构和使用功能的情况下进行。”二审判决书介绍,由于被诉侵权的安装挡板安装到空调主机之后,在拆卸过程中卡爪可被破坏,无法正常使用,因此不具有涉案专利“可拆卸”的功能性技术特征。

此外,二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其他三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相应的技术特征相比,采用了不同的技术手段,实现了不同的功能,达到了不同的效果,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经过创造性劳动所不能够联想到的。因此,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上述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的相应技术特征不等同,不构成侵权。(来源:南方都市报)

Tags:格力美的专利 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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